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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霞琴、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霞琴,曹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986号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1幢903室。法定代表人:沈奇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玥、周蕊,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琴,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曹建华,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霞琴、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