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895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广西合浦县,被告:梁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