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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华、张亚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张亚丽,吕进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丽,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进德,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上诉人高华因与被上诉人张亚丽,原审被告吕进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华预交案件受理费1955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