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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回龙与鲍万斌、谢顶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回龙,鲍万斌,谢顶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274号原告:王回龙,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万斌,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谢顶名,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王回龙与被告鲍万斌、谢顶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回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回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王回龙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