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回龙与鲍万斌、谢顶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回龙,鲍万斌,谢顶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274号原告:王回龙,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万斌,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谢顶名,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王回龙与被告鲍万斌、谢顶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回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回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王回龙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