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汝芳、莫建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芳,莫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杨汝芳,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莫建涛,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汝芳与被执行人莫建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建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房产、银行、工商及社区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除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也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奉仰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