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严尔谦、曾恒琼、周健、周清栩与崔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尔谦,曾恒琼,周健,周清栩,崔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严尔谦,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生,宣威市人。申请人曾恒琼,女,汉族,1952年12月21日生,宣威市人。申请人周健,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生,宣威市人。申请人周清栩,女,汉族,2005年7月17日生,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崔斌,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生,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严尔谦、曾恒琼、周健、周清栩申请执行崔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严尔谦、曾恒琼、周健、周清栩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20626.5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崔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9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叶庆玮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