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满德与谢国灯、谢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德,谢国灯,谢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371号之一原告梁满德,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谢国灯(又名“谢辉”),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谢益华,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新细,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满德与被告谢国灯、谢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满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满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梁满德负担。审 判 员 廖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