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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满德与谢国灯、谢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德,谢国灯,谢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371号之一原告梁满德,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谢国灯(又名“谢辉”),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谢益华,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新细,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满德与被告谢国灯、谢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满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满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梁满德负担。审 判 员  廖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