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邹华俊、谢金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俊,谢金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邹华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谢金蝉,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353号邹华俊与谢金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谢金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金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16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申请费20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