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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秀军与潘得利、汤春宇及刘艳成、闫若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军,潘得利,汤春宇,刘艳成,闫若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叶,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得利,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春宇,男,汉族。原审被告:刘艳成,男,汉族。原审被告:闫若朋,女,汉族。上诉人李秀军因与被上诉人潘得利、汤春宇及原审被告刘艳成、闫若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潘得利、汤春宇、刘艳成、付万龙、于宏亮等五人合伙购买,一审法院遗漏付万龙、于宏亮等当事人,导致合伙关系及涉案房屋处分等相关事实并未查清,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秀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铁峰审判员  杨社娟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