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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吉彩、徐兴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吉彩,徐兴和,徐焕吉,窦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吉彩,女,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徐兴和,男,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徐焕吉,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窦文军,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吉彩、徐兴和、徐焕吉、窦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