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单忠华与罗家望、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忠华,罗家望,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199号原告:单忠华,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家望,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单忠华与被告罗家望、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因被告罗家望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原告单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忠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单忠华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彭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