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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陶彦飞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彦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38号罪犯陶彦飞,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以(2009)常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彦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5年4月23日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陶彦飞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陶彦飞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陶彦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彦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彦飞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