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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XX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XX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941号原告: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新浦东路明发商业广场7栋1梯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2XQH455M。负责人:黄河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风,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推荐。被告:XX森,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XX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