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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虎某与王某某、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王某某,简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6民初194号原告:虎某,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简某某,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原告虎某诉被告王某某、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虎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简某某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免收。审 判 长  胡坤蓉审 判 员  戴利芳人民陪审员  陈顺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