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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立新、毛明等与施文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毛明,施文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66号原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宁区。原告:毛明,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戴河区。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文洪,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北戴河新区。原告张立新、毛明与被告施文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立新、毛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新、毛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张立新、毛明负担。审判员  李莉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