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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奇与魏帮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奇,魏帮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432号原告:朱奇。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珍(系朱奇妻子)。被告:魏帮爱。原告朱奇与被告魏帮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奇负担。审 判 员 杨文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屈续张书 记 员 张任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