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奇与魏帮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奇,魏帮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432号原告:朱奇。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珍(系朱奇妻子)。被告:魏帮爱。原告朱奇与被告魏帮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奇负担。审 判 员 杨文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屈续张书 记 员 张任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