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闫小燕与顾安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燕,顾安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969号原告:闫小燕,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顾安成,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闫小燕与被告顾安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小燕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小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燕撤回对被告顾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小燕负担。审 判 员 樊晶法官助理 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