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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井利、靳小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井利,靳小暖,靳娟娟,靳婵娟,靳丽娟,靳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井利,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小暖,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娟娟,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婵娟,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丽娟,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彪,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上诉人陈井利因与被上诉人靳小暖、靳娟娟、靳婵娟、靳丽娟、靳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井利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井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