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碧霞、杨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霞,杨秀君,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陈碧霞,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杨秀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杨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碧霞与被执行人杨秀君、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款10万元,登记在被执行人杨秀君名下位于奉化市广平路186号的房产与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成名下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龙津尚都15幢27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杨秀君、杨成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碧霞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3255.05元。为此,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