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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黎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黎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15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668787。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玲,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仪,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黎剑峰,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被告黎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