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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林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16号罪犯林军,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林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9月9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原判认定,2013年8月25日至9月21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携带弹簧刀在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涌口市场门口附近、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享鑫商场门口等路段伺机作案,作案过程中,该犯等人假称被害人打伤其朋友为由,将被害人带至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一间出租屋内、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新华路北区15号206房内等地点实施抢劫。该犯参与抢劫作案6起,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3335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