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俊山与柴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山,柴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山,男,1991年8月16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柴争福,男,1985年4月1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申请执行人郭俊山与被执行人柴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0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俊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