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俊山与柴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山,柴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山,男,1991年8月16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柴争福,男,1985年4月1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申请执行人郭俊山与被执行人柴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0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俊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