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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桂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桂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92号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岩,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桂凤,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阳谷县铜都凤栖湾一期21号楼1单元601室业主,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桂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由于被告李桂凤与其丈夫徐增生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目前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邮件已被退回),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谷祥泰景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