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673号原告: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虎头山路桥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四海,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张渊,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门外化工路。法定代表人:肖建新,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元,由原告襄阳威佳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檀小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