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志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97号原告:程志,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XX,男,1991年6月7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程志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程志负担。审 判 长 赵 昀人民陪审员 李庆翔人民陪审员 饶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