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绍兴协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刘家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协飞纺织品有限公司,刘家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306号原告:绍兴协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A区1楼D-188号。法定代表人:沈森锋,总经理。被告:刘家芹,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协飞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协飞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绍兴协飞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