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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贺文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生,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贺文生,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县。委托代理人昝景兰(原告之妻),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县。被执行人李浩,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延庆县。申请执行人贺文生与被执行人李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27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浩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文生剩余的住院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六万六千八百四十九元,于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给付一千五百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李浩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文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浩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李浩到法院解决此事,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李浩前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贺文生的委托代理人昝景兰(贺文生之妻)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履行600元,共计2400元。之后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履行7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文生的委托代理人昝景兰同意本院屏蔽被执行人李浩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延民初字第027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海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