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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玉权与李先君李开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权,李先君,李开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玉权,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先君,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开先,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朱玉权与被执行人李开先、李先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玉权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先君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2016年1月19日前的利息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2016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00元、保全费1200.00元,被执行人李开先对830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先君、李开先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开先名下登记有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五同路137号1单元2-1号房屋一套(有抵押、已保全查封)。本院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先君名下登记有云阳县永发商贸有限公司,经核实已未经营。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开先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3.00元、****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6.00元。2017年8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从2017年9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开先在云阳县社会保险局的养老保险金2000.00元,直至扣满68000.00元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李开先主动履行案款10000.00元。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先君名下车牌号为渝F20S**汽车一辆。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先君纳入临控措施,查找其下落。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朱玉权领取案款5049.00元。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朱玉权领取案款10000.00元,本院划拨执行费360.00元。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开先名下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五同路137号1单元2-1号房屋一套办理有抵押登记,暂不宜处置,另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李开先每月社会保险金2000.00元,而被执行人李先君、李开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先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李先君的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