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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二与被告马某某乙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706号原告:马某某甲二,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被告:马某某乙二,女,回族,不识字,农民,娘家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二与被告马某某乙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甲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廷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