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与连善垵、张明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连善垵,张明秀,连春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1469号原告: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太华村35号。负责人:涂育严,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生,男,太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告:连善垵,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张明秀,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连春圳,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华政府)与被告连善垵、张明秀、连春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华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善垵、张明秀、连春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华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连善垵、张明秀返还资助款10000元���2.连春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连善垵、张明秀夫妻二人向太华政府申请幸福工程受助母亲项目资助款,承诺资助款保证用于经营,并按时足额归还本金。2015年1月16日,太华政府与连善垵、张明秀签订《太华镇幸福工程受助母亲项目资助款合同书》,约定太华政府向连善垵、张明秀资助10000元用于经商,资助期限: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该笔款项由连春圳提供担保。2015年1月18日,连善垵领取资助款10000元。期满届满后,经太华政府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连善垵、张明秀、连春圳未作答辩。太华政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大田县幸福工程母亲资助款申请表》、《太华镇幸福工程受助母亲项目资助款合同书》、工资报销花名册各一份。连善垵、张明秀、连春圳未予质证。对太华政府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太华政府与连善垵、张明秀签订一份《太华镇幸福工程受助母亲项目资助款合同书》,该合同主要约定:太华政府向连善垵、张明秀资助10000元用于养猪,资助期限: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该笔资助款由连春圳提供担保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连善垵于2015年1月18日向太华政府领取资助款10000元。本院认为,太华政府与连善垵、张明秀签订的《太华镇幸福工程受助母亲项目资助款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太华政府依约履行了发放资助款的义务,借期届满后,连善垵、张明秀未履行返还资助款的义务,连春圳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太华政府要求连善垵、张明秀偿还资助款10000元,并要求连春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连善垵、张明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返还资助款10000元;二、连春圳对上述第一项连善垵、张明秀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连善垵、张明秀、连春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叶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