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孝辉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孝辉,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罗孝辉,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13号申请执行人罗孝辉与被执行人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罗孝辉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系行为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鲁元才采取拘留。申请人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同意延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罗孝辉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