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桂安与被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连稠、曹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安,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连稠,曹小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80号原告林桂安,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58号龙泉名邸二期第4栋二至五层。法定代表人欧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连稠,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曹小红,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林桂安与被告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连稠、曹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桂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桂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计1303.5元由原告林桂安负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