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4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屯留县渔泽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屯留县渔泽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4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南渔泽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屯留县渔泽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崔爱强,职务: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屯留县渔泽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屯民初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