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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守生与马士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生,马士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魏守生。被执行人马士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守生与被执行人马士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