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6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腾,男,1996年4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马腾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区青年路与太湖路T型路口处由西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苏N×××××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马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马腾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王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气式测酒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