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卞英春。被执行人: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金宝。本院在执行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南陵县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芜湖南大纸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工业园区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