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与王俊青、范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王俊青,范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负责人孙天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俊青,农民。被执行人范天祥,农民。担保人梁俊山,男,身份证号:1423291969********,汉族,干部,住岚县东村镇东村。关于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与王俊青、范天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岚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俊青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超期罚息(已归还的1480元利息应予剔除),负担案件受理费1257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因王俊青、范天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会信用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王俊青归还申请执行人顺会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8343元后,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由王俊青交纳案件受理费1257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