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月兰、毕春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兰,毕春古,徐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490号申请人:徐月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毕春古,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徐利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徐月兰与被申请人毕春古、徐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月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春古、徐利香银行存款35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春古、徐利香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芳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