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白玉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兴和县人民法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2017)内0924财保10号申请人: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玉梅,系董事长。住所地:兴和县。被申请人:白玉山,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申请人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玉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会展中心东南环路北经典时代商务中心写字楼A栋4层,面积1228.91㎡(产权证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及其提供的担保属实、合法,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玉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会展中心东南环路北经典时代商务中心写字楼A栋4层,面积1228.91㎡(产权证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产权过户及买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靳淑芝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佳楠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