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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戴广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广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60号罪犯戴广胜,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镇刑一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广胜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983号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47号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87号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戴广胜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戴广胜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戴广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广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是抢劫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未缴纳,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广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马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