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04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董某,男,1991年1月26日,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