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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04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董某,男,1991年1月26日,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