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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钟福端与王衍明、刘优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端,王衍明,刘优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925号原告:钟福端,女,194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王衍明,男,194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刘优虾,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钟福端与被告王衍明、刘优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钟福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福端以不是其本人意愿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福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钟福端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