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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吉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正晟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山煤公司、同业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企业间借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山煤公司提交意见称,系争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为资金拆借而做的贸易安排,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无效合同。正晟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同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系争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系争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交易环节、交易流程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系争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借贷并无不当。正晟公司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正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琼审判员 程 功审判员 范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伟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