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潘飞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金川区天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6日,大学文化,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职工,住本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9日,高中文化,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将暖气费2928元、滞纳金250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