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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31常州联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极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联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极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331号之一申请人:常州联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6549946W,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俞云峰被申请人:南通极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0226984U,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疏港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斌申请人常州联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极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极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万元财产,申请人常州联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极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万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常州联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