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霍训与吴君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训,吴君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787号原告:霍训,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汩罗市。被告:吴君豪,男,1990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原告霍训诉被告吴君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霍训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训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霍训负担。审 判 长 胡扬名审 判 员 邵晨薇人民审判员 方再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