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墨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墨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283号原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华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2909716R。法定代表人:蔡晨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特别代理),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系原告员工。被告:莆田市墨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0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9FX062。法定代表人:陈远,经理。原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墨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墨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