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艳梅与马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梅,马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梁艳梅,女,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晓慧,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艳梅与被执行人马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艳梅以与被执行人马晓慧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