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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28号之一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漩口镇。法定代表人高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洪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G1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告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现因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昊审 判 员  杨茜人民陪审员  乐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