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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凤秀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秀,武明亮,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秀,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明亮,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丽霞,女,196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凤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明亮、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武明亮、王丽霞偿还申请人张凤秀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5日起年利率按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0元及申请执行费361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明亮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